(一)定義
臨時用地是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臨時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構)筑物,使用后可恢復的土地(通過復墾可恢復原地類或者達到可供利用狀態(tài))。臨時用地具有臨時性和可恢復性等特點,與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無關的用地,使用后無法恢復到原地類或者復墾達不到可供利用狀態(tài)的用地,不得使用臨時用地。
(二)范圍1、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建設的直接服務于施工人員的臨時辦公和生活用房,包括臨時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務于工程施工的項目自用輔助工程,包括農(nóng)用地表土剝離堆放場、材料堆場、制梁場、拌合站、鋼筋加工廠、施工便道、運輸便道、地上線路架設、地下管線敷設作業(yè), 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取土場、棄土(渣)場等使用的土地。
2、礦產(chǎn)資源勘查、工程地質勘查、水文地質勘查等,在勘查期間臨時生活用房、臨時工棚、勘查作業(yè)及其輔助工程、施工便道、運輸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氣資源勘查中鉆井井場、配套管線、電力設施、進場道路等鉆井及配套設施使用的土地。油氣資源探采合一開發(fā)涉及的鉆井及配套設施建設用地,可先以臨時用地方式批準使用,勘探結束轉入生產(chǎn)使用的,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不轉入生產(chǎn)的,油氣企業(yè)應當完成土地復墾,按期歸還。
3、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需要臨時使用的土地。
3.1 搶險救災和疫情防控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用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xù);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不晚于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六個月內(nèi)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3.2 考古和文物保護
2021年3月8日,自然資源部、國家文物局印發(fā)的《關于在國土空間規(guī)劃編制和實施中加強歷史文化遺產(chǎn)保護管理的指導意見》提出:考古和文物保護工地建設臨時性文物保護設施、工地安全設施、后勤設施的,可按臨時用地規(guī)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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